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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

海关总署:

 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8月20日起,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1.将焦炭(税号:27040010)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%提高至40%;

  2.将炼焦煤(税号:27011210)出口暂定税率由5%提高至10%;

  3.对其他烟煤等(税号:27011100、27011290、27011900、27012000、27021000、27022000、27030000)征收出口暂定关税,暂定税率为10%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

 

本文引用地址:http://www.munvi.com/ll/show-9050-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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