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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-矾土

根据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)和《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(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8号),现发布《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(见附件),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  一、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9种,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(以下简称许可证局)、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(以下简称特办)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(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)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。
 
  二、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。

  三、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,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。企业出口此类货物,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,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;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。

  四、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、《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和《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》(商配发〔2008〕398号)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。

  本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。《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》同时废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序号 货物种类 海关商品编号          单位
特办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
23 矾土 2508300000 耐火粘土(不论是否煅烧)(包括矾土、焦宝石及其他耐火粘土) 千克
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千克

本文引用地址:http://www.munvi.com/ll/show-35386-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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